禁播令是最不好使的“红头文件”吗
禁播令是最不好使的"红头文件"吗
文/王人龙
投诉中央电视台播放"黄金搭档"的虚假广告后,消费者赵先生发现市工商局只责令央视改正,而没有没收其广告收入,于是他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市工商局告上法庭。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10月19日《京华时报》)
赵先生的"壮举"让人钦佩,如同当年的王海一样。每一个人对于假货、假冒、伪劣的商品(食品)都恨之入骨,花钱不是难事,花冤枉钱就非常不值当了。8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对减肥、丰胸、增高、药品、医疗器械五类电视购物节目实行"禁播",但依然有人在"顶风作案"。现在省级电视台在这一方面有所收敛,但一些地方电视台依然故我,继续播出那些已经被禁播的电视广告。而像"脑白金"、"黄金搭档"这类的所谓保健品还要时不时的在电视上露个头,告诉大家它们其实是在"潜水"。
为什么治理虚假广告那么难治理,为何"禁播令"都禁播不了?广电总局一副司长道破天机,"由于是属地管理!广电总局无法直接查处地方电视台,对地方的广电局也只是业务指导"。如此看来,这"禁播令"也属于"业务指导"了。
赵先生看到央视的"黄金搭档"广告后,便去商场买了"黄金搭档",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称该广告的内容多处被篡改,误导了消费者,并禁播该产品的所有广告。赵先生去工商局告央视,但工商局只是责令央视"责令改正"。根据《广告法》第41条的规定,对违法广告的发布单位的处理并不仅仅是"责令改正",而至少应该没收其广告费用。赵先生认为市工商局对自己的举报避重就轻,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市工商局对其举报中央电视台播放的违法广告进行依法查处。事实上,工商局的这种"避重就轻"时常出现。面对广电总局的"禁播令"一些地方电视台采用的是你有政策,我有对策的方法,屡次违规。面对"顶风者"广电总局只是发出了警告和整改通知单,那效果甚微。仔细想一想,地方电视台连上级的"红头文件"都不怕,还会在乎几张通知单吗?
问题的关键就是没有介入司法程序。如果可以立法,用法律来作为约束力,相信就没有人敢"为所欲为"了。既然咱们国家现在提倡构建法治社会,那就全面实行法制轨道,用法制来保障法治。连"红头文件"都不好使了,不再靠法治来治理,还要等什么?
2006-10-19
本文新闻链接:http://www.jinghua.cn/news/20061019/n79783.shtml
作者电子邮件:rmbk@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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