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费让谁不OK
卡拉OK版权费让谁不OK
王人龙
争论一时的卡拉OK版权费终于有所定论,国家版权局规定歌厅每间包房每天要交12元的版权费。关于这个12元的版权费,很多歌厅表示不能接受,在广州甚至有10家歌厅联名向当地的管理部门发出联名倡议书,认为卡拉OK版权费收的实在是太贵,不合理应该取消。
就这个问题,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的司长王自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2元不过是一个上限,各地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来决定收多少。但是版权费必须得交,如果不交就是违法行为。
现在的情况是国家版权局认定向歌厅收取版权费合情合理,并且这也是争得了多方的同意的结果。而另一方面,物价部门却对这每天每间包房收12元的版权费表示质疑,认为版权局没有资格去这么做。看似矛盾的行政问题实际上折射出来的是一个我们忽略太久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来决定谁的命运,在同一敏感问题中,谁的行政能力更大。
版权局和物质部门及与歌厅业主之争,让我想到了这样的事情:小区的下水出现了问题,水井堵了。居民将电话打到电视台那里,电视台派记者调查。最后寻问这个下水井谁来负责,结果却无人应答。找物业,物业说这个水井是房产盖的,找到房产部门,房产部门说是开发商建的,找到开发商之后开发商说这已经交给了物业负责。如此的兜了这么一个圈子,其实都是在想躲避责任。现在版权局与物价部门产生的矛盾就是在从各自的利益考虑。版权局希望可以为歌曲作者赢得报酬,物价部门考虑到歌厅业主的利益,认为版权局这样收费不符合常规。这就是在同一市场下,处于不同利益方的一个很鲜明的对比。
卡啦OK该不该收版权使用费,已经成为一个焦点。有人认为,既然歌曲的词、曲作者已经得到过利益,已经得到了作品的报酬,就不应该再收取什么版权费。已经发表了,就属于公众的了,不再属于某个人。我认为,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去考虑这个问题。
比如说,一个人的文章上了报纸,之后别的报纸又进行转载,你说他该不该得到另外一家报纸的稿费呢?回答是肯定的,谁转载了他的文章谁就要给他稿费。因为报纸是需要靠发行来营利的,用了别人的文章自然就要给作者酬劳。歌曲也是如此。一首歌制作出来,那是若干人共同努力的结果,不单是词、曲作者和演唱者的贡献。卡拉OK歌厅作为经营的一方,是要用这些歌曲来赢得消费者的金钱,自然也要交一部分版权费用来报偿歌曲的创作者们。国家版权局能够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其实是一种很进步的表现。
物价局认为收版权费不合理,看似是在制止"乱收费",实际上是在维护歌厅业主的利益。而事实上,歌厅的收费是一笔糊涂帐。去歌厅玩过的人都知道,歌厅收费之高令人乍舌。普通的一瓶啤酒要超过正常市价的几倍。果盘、香烟等等,也均比普通超市卖的贵。有的歌厅还要向消费者收取所谓的包房费,这些物价部门难道没有看到吗?难道这些歌厅的物质就很合理吗?歌厅一小时的费用都是怎么制定出来的,为什么没有告诉消费者应该具有的知情权。现在歌厅觉得自己的利益受损,就以不合理为借口,那么作为面对普通消费者的歌厅,他们在收费时是否替消费者的利益进行过考虑呢?
国家版权局能够向歌厅收取版权费这是一种进步的表现,说明重视作者的权利,也在维护作者的权利,尊重知识产权。在收取版权费这方面,各地完全根据当地的情况来决定,国家版权局也向各地通报应该因地制宜,不过版权费必须交。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版权使用费标准(草案)等材料。因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提出收费标准已经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卡拉OK版权费能否按照正常程序收取,这关系到法治社会的进程是否更加完善。打开电视,有些电视台还在播发违法的减肥、增高、丰胸等广告。翻开报纸,还可以看到违法的医疗广告。尽管对于这些已经立法,但是依然有人视而不见。今天的卡拉OK版权费之争,又是一场明争暗斗的较量。卡拉OK让一些吃惯了免费午餐的人觉得很不OK,而这恰恰是对法律法规的最大蔑视。
作为第三产业,餐饮娱乐行业存在很多问题,如何正视这些问题,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卡拉OK版权费的收取虽然与消费者无直接关系,却也能够从侧面说明,在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上,有关部门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态度。权衡利弊,卡拉OK版权费的收取,势在必行。
2006-12-01
本文新闻链接:http://finance.eastday.com/m/20061125/u1a2467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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