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档在 2007年1月

郭小周:为性工作者正名之后

  注:在上一篇文章里我已经用个体的理论在理论上证明了性工作者在精神法上的合法地位,接下来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用实用主义的观点继续论证性工作者应该具有的合法性。

  在理论上为性工作者正名了之后,依然会受到许多人的质疑,这一点是我意料之中了的。然而我想在真理面前是不可能有商量的余地的,只要社会是在发展的,我就坚持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所作的推理。所以在这一篇中,本人将在另外一个层次上来看待这个问题,把视角转向政府与社会,用实用主义的态度来为性工作者继续辩护。
  ……  阅读全文《为性工作者正名之后》——共2013字

  作者:郭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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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周:为性工作者正名

  前言:前些日子深圳市严厉打击卖淫活动,并把性工作者抓起来游街,本人有感于此,故作文一篇,以表我意:

  我们现在正在试图建立一个民主的法制和諧社会,那么我们马上就要追问,什么是民主的社会、什么是法制的社会,民主与法制的标准是什么,民主法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是否社会和諧了就表示民主与法制了呢?我想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的,在汉代初期,统治制为了养生休息,放松了政治环境,减少了摇赋,鼓励生育与开荒,社会也达到了非常高程度上的和諧,在武则天在位时,百姓也过得安居乐业,社会也是很和諧,然而我们依然不认为那个社会是民主与法制的,因为民主与法制是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是属于现代化语境之中的,民主与法制的标准绝对不仅仅在于社会的是否和諧(而民主与法制却能使社会和諧),笔者认为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特征应该是人作为一个个体站立起来了,人作为獨立的个体不再附属于任何一个团体或为人,而是拥有自我设计的全部权利。忽视人作为个体的獨立性而单独地讨论民主与法制都是没有意义的,最终将是不能取代人制的。
  ……  阅读全文《为性工作者正名》——共1593字

  作者:郭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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