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01月20日 星期六 于 02:00:00
· 姚洋 发表在 法律纵横
去年公布的《婚姻法》专家意见稿提出配偶权的概念,并由此为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提供理论依据,一时间成为媒体炒作和学术界争论的热点。不久前,广东省出台一个地方性法规,将对婚外情的法律惩罚赋诸实施。媒体认为,这一法规的一大突破是赋予婚姻的受害方分割从事婚外情一方为第三者所购置的财产。法学专家们将于今年十月份再次讨论《婚姻法》专家意见稿,许多人激烈地反对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他们认为,惩罚婚外情是道德泛化的表现,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是开历史的倒车。这种反对意见有三方面的缺陷。第一,道德和法律之间从来就没有严格的界限,道德可以变成法律,法律也可以让位给道德,道德和法律甚至可以对同一行为作出好与坏的评判。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道德及其它非正式约束的替代— 是国家暴力对自然权威的替代。但是,一些原本由法律所管辖的领域在近现代让位给了道德,明显的例子是法律放弃了对淫乱妇女的惩罚。最后,法律和道德同时认定某些行为是不当的,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比如,偷盗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用所谓“道德泛化”来反对对婚外情的惩罚是难以站得住脚的。第二,从个人自由的角度也无法反驳对婚外情的惩罚。不错,惩罚婚外情是对发生婚外情一方自由的限制;但是,它同时是对受害方不受另一方侵害的自由的维护。应当清楚的是,自由不是天然存在,而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和道德网络所界定的人为现实。对婚外情的惩罚不过是对自由的一次重新分配而已。剩下的问题是,对婚外情的惩罚是不是因为侵犯了私人领域而不能为呢?我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法律在很多情况下是对私人领域规则的替代。在中國,地缘和血缘团体曾经獨立于法律之外,是公法无权管制的私人领域;但是,几十年来法律的扩张打破了这一私人领域,从而使得象山杠爷那样的行为不再具有合法性。家庭也发生了同样的变化。在美国,虐待子女的父母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中國也在朝这个方向发展。不存在自然的私人领域,因为我们在定义私人领域时已经是在定义一种社会关系:当我们说某个领域是私人领域时,我们实际上是说他人及公法无权管辖那个领域里的个人或群体的活动。纵观法律对私人领域的侵入过程,我们所看到的是私人领域的缩小,其方向是单个的个人,侵入的目的是加强对个人權利的保护。这一判断也适合于婚姻。因此,以保护私人领域为理由也无法反驳对婚外情的惩罚。最后,反对惩罚婚外情的人虽然批评赞成者道德泛化,但他们本身也在维护一种道德或意识形态:一种排斥将婚姻置于强法律管制之下的意识形态。在一个多元社会里,个人秉持不同的意识形态是完全正常的,而各种意识形态之间不存在高低之分。因此,以“开历史倒车”来反对对婚外情的惩罚也是站不住脚的。
…… 阅读全文《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共3747字
作者: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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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9日 星期三 于 01:00:00
· 一飞 发表在 法律纵横
50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婚姻法律诞生了。1950年4 月,毛澤東同志主持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 月1 日颁布施行。
即使是在那个严肃正统、缺少个人色彩的年代,《婚姻法》的颁布带来了超越婚姻本身意义的喜悦气氛——废除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提倡自由结合……应该说,这是一部真正将中國人的婚姻带入现代社会的法律。
…… 阅读全文《《婚姻法》修订三大误区》——共3389字
作者: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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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4日 星期五 于 03:00:00
· 王小宁 发表在 法律纵横
中國的法律概念的相当混乱,什么政府的,中共的红头文件,所有权力机构的文件,法院对法律的解释,甚至各级黨、政领导人的指示等都被称为法律或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依据政府的红头文件,领导人的指示判案成为惯例。新闻媒体对法律概念的错误宣传经常出现。权力大于法律,国家机构的决定等于法律的现实比比皆是。这样的情况不改变,“依法治国”根本无从谈起。
…… 阅读全文《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共2538字
作者:王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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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8日 星期三 于 01:00:00
· 千夫 发表在 法律纵横
在《三国演义》里,有一个地位崇高而受尽窝囊气的可怜人物,汉献帝。少时颠沛流离,小小年纪便饱经刀兵火灾之苦;长大虽贵及九尊,但一直被曹操架空,有职无权,只是一个傀儡。倒是曹操权倾朝野,为所欲为。看着谁不顺眼,就打着皇帝的旗号兴师问罪;看着谁顺眼,就以皇帝的名义加官晋爵。对曹操来说,一方面没把皇帝放在眼里,一方面又离不开他。没有汉献帝,他怎么可以名正言顺地挟天子以令诸侯?这也是他让汉献帝存在的唯一价值。
…… 阅读全文《法律的尊荣与无奈》——共2177字
作者:千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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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7月21日 星期五 于 01:00:00
· 蔡定剑 发表在 法律纵横
孟德斯鸠说:有两种坏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这种祸害。
1843年,馬克思在他著名的“林木盗窃案的辩论”中,引用了孟德斯鸠的这句话痛斥当时普鲁士莱茵省议会把捡枯树枝的行为纳入盗窃犯罪,与砍伐林木同样处罚是一种残酷的立法行为。没想到,馬克思在 150多年前斥责的类似立法行为,竟然在我们今天的社会被大力赞扬。这就是最近在媒体上一再引起争论的、一些城市相继出台的“撞了白撞”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馬克思的观点来看,这类法规绝对是一种蔑视人的价值的“恶法”,它缺乏道德基础和人性的关注。当年馬克思之所以批判林木盗窃法,是因为资产階級议会的议员们蔑视人,把幼树的价值看得比人的价值还要高。馬克思批评道,把不应是犯罪的行为当犯罪处罚,就会把那些尚未离开正道的人直接推上犯罪的道路。这就必然会把许多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做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他们这样做“胜利的是木头偶像,牺牲的却是人。”
…… 阅读全文《警惕“恶法”》——共1581字
作者:蔡定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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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7月20日 星期四 于 02:00:00
· 空调 发表在 教育理论
最近《羊城晚报》报道:中國人民大学法律系1993届毕业生,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郭军辉,因不满“网大”将其母校排在重点大学综合排行榜第25位,以侵害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把深圳“网大”公司告上法庭。
…… 阅读全文《“人大学子”搬起石头要砸谁?——评大学排行榜的法律风波》——共2121字
作者: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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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7月11日 星期二 于 02:00:00
· 尼克、贝兰 发表在 法律纵横
胡璐(音译),女,前休斯顿大学注册学生。1999年10月25日深夜在打工回来在公寓时门前遇害。罪犯抢走了她的钱包,内有身分证件、信用卡等。迫于国际关系及华人的反响。休斯顿警方悬赏10万美元?
…… 阅读全文《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共5863字
作者:尼克、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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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6月20日 星期二 于 02:00:00
· 陈四益 发表在 法律纵横
中國人的历史知识,许多是从小说、戏文中得来的。这也难怪,一部二十四史,那么多的书、表、纪、传,文字又难懂,叫整日要为生计奔波的小民百姓从何读起?说书人的讲史演义,戏曲里的历史故事,事本曲折离奇,复经艺人绘声绘形的搬演,自然容易入脑入心。
…… 阅读全文《“王子犯法……”之类》——共3124字
作者:陈四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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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6月01日 星期四 于 01:00:00
· 李炜 发表在 法律纵横
作者简介:李炜,男,二十八岁。一九九三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理员、审理员、研究室副主任、副庭长等职务。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并数次获得优秀论文奖。
…… 阅读全文《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共9409字
作者: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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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5月24日 星期三 于 06:00:00
· 姜丽勇 发表在 法律纵横
邓宝驹一案涉嫌侵吞信用社资金两个多亿,依照刑法规定应定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见《南方周末》今年3月24日的报道)。但是林 先生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一文认为,“处15年徒刑实不足以平民愤,实质正义无法实现,法律惩罚罪恶、伸张正义的功能也显示不出来”(载《南方周末》4月14日)。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愿意与林先生商榷。
…… 阅读全文《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共1541字
作者:姜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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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4月26日 星期三 于 01:00:00
· 江晓阳 发表在 法律纵横
一个政策将成为历史,因为——
坦白从宽是诱供 抗拒从严是逼供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项老百姓非常熟悉的政策,即将与我们告别了。前不久,有媒体透露,“我国法律将赋予公民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将“有权沉默” 。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该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是公约参与国都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这是我国与国际通行原则接轨、法律进步的又一体现。
…… 阅读全文《坦白从宽是诱供 抗拒从严是逼供》——共1801字
作者:江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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